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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超市招牌惹官司:商标侵权抗辩下的赔偿“断崖式”下调


案情简介

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,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,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、案号、商标号后四位以外的编号及涉案人员姓名、企业全称等可识别信息。

广州某镇一家社区超市经营者(个体工商户)突然收到法院传票,原告以其店铺曾用名招牌中使用了与己方注册商标相近的字样为由,主张构成商标侵权,开出了10万元赔偿的诉请。当事人起初难以理解:"开了几年的店,用个普通名字怎么就侵权了?"案件表面看原告握有第35类广告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,似乎占尽先手,但代理律师介入后并未被高额诉请带偏节奏,而是把着力点放在"侵权是否成立"与"赔偿如何压减"两条线上同步推进。

最终,法院虽认定侵权成立,但判决赔偿额仅为8000元,原告诉请的10万元被砍掉92%,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、被告负担1200元。

 

原告诉请与权利基础

原告系第4**号、第3**号商标权利人,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、推销(替他人)、进出口代理等项目,主张其商标在珠三角经使用已具一定知名度。其诉讼请求三项:停止在店铺使用近似标识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、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。

 

被告辩护策略(我方律师团队)

第一,权利稳定性异议。指出涉案商标当时正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,权利基础并不稳固,为整体抗辩争取谈判与说理空间。

第二,正当使用与服务类别抗辩。被告为个体工商户,曾用名"C商店"源于自身字号,无攀附故意;且社区超市零售服务与原告第35类"替他人推销"等项目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。

第三,无混淆可能性。被诉字样在字体、含义、装潢、受众上均与原告商标有差异,原告商标在零售终端知名度极低,不足以引发相关公众误认;被告更于2021年底主动更名为"B超市",无持续侵权意图。

第四,赔偿数额反击。原告既证不成实际损失,被告亦无侵权获利证据,10万元诉请缺事实与法律依据,应回归法定赔偿并大幅从轻。

 

法院裁判逻辑

法院确认原告商标有效、享有专用权;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比对,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,被告行为构成侵权。

但就责任承担部分:停止侵权诉请因被告已更名"B超市"且无继续侵权证据,不予支持;

赔偿部分因双方均未完成损失或获利的举证,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知名度、被告经营规模、侵权情节及主动停止因素,酌情判定8000元,驳回其余诉请。

 

案件启示

面对商标侵权"天价索赔",被告方不必在"全认"与"死磕不侵权"之间二选一。

本案的关键减损因子被逐一打透:商标知名度低、经营规模小、已主动更名消除影响、原告损失举证空白——四个支点共同压缩了法官在法定赔偿内的自由裁量上限。

该思路与广州地区同类小微商户被诉商标侵权案的应诉经验一致:侵权成立前提下,仍可通过"情节轻微+无恶意+已止损+原告举证缺位"的组合拳实现赔偿断崖式下调。

 

核心关键词

商标侵权 #法定赔偿 #商标侵权抗辩 #广州商标律师

#个体工商户维权 #林智敏律师 #商标知名度抗辩 #停止侵权已事实实现

 

律师简介

林智敏律师,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中共党员,带领15至20人专业化团队。执业方向集中于知识产权维权、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,长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,在代理被告应对商标侵权索赔、压降赔偿额方面积累了较多实务样本。

现兼任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、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广信君达律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。办案理念强调"精准取证、多维施策",在商标侵权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,善于从权利稳定性、服务类别区分、混淆可能性与法定赔偿情节四层结构切入,为当事人争取可控结果。

 

优选首席律师

  • 林智敏律师

    手机/微信:135-7094-6906

    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

   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

   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

   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 主任

   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法律服务专业团队

    执业领域聚焦公司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、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纠纷。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。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,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,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、胜诉判决、快速执行、撤销案件、达成调解、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