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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信君达林智敏律师|广州专利侵权纠纷案,百万索赔降至8万


2022年,我代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,从原告索赔100万元到最终判决8万元,这个结果让当事人长舒了一口气,也让我再次确信:在专利侵权诉讼中,赔偿数额的抗辩空间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要大得多。

本文以该案为蓝本,复盘我们如何通过技术比对、合法来源抗辩和赔偿数额的精准拆解,将百万索赔压缩至原诉求的8%。

、案情介绍

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,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。

本案三位当事人分别为武汉B健身器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B公司”)、武汉C健身器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C公司”)及其法定代表人D某(化名,下同),主要从事健身器材相关业务。三家公司均为中小规模企业,B公司销售的一款健身器材产品系从上游生产商处采购并对外销售,销量极为有限。

2022年,三位当事人突然收到法院传票——深圳A公司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,将B公司、C公司及D某诉至法院。

原告主张其经专利权人独占许可,享有“用于锻炼器械的可变阻力装置”发明专利的实施权,许可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。原告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、销售、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,构成专利侵权,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索赔。

收到传票后,当事人压力巨大——该产品的盈利远不足以覆盖百万索赔,一旦败诉,企业可能面临现金流断裂甚至关门。他们的诉求非常明确:最大限度降低赔偿,让公司尽快回归正轨。

三、原告诉讼请求

原告深圳A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:

1、判令被告武汉B公司、武汉C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

2、判令被告D某(B公司、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)对B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

原告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是:涉案发明专利“用于锻炼器械的可变阻力装置”的专利权人已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授予A公司,许可期为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。经原告调查,B公司、C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擅自生产、销售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,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。

原告据此认为三被告应共同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。

四、被告(我方)辩护观点与法院观点

(一)我方辩护观点

接受委托后,我们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,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,向法庭提出了以下六点辩护意见:

第一,不侵权抗辩。 我们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差异,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。这一技术层面的抗辩虽然最终未被法院完全采纳,但在诉讼初期有效动摇了原告高额索赔的技术基础。

第二,合法来源抗辩。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采购合同、付款凭证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,证明涉案产品系由案外人山东E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,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、以合理价格从上游生产商处采购。根据《专利法》第七十七条,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我们据此主张原告应向实际生产商主张责任,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三,无主观过错。 我们强调B公司作为销售商,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,无侵权故意。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销售商对上游技术进行专利筛查,只要交易渠道正规、价格合理,即可认定无过错。

第四,侵权规模极小。 我们固定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仅售出一台,侵权范围小、持续时间短、影响极其有限,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。

第五,专利价值有限。 涉案专利于2002年8月9日申请,至诉讼时已临近20年保护期届满。专利技术老旧,不具备显著的市场盈利条件,原告客观上不具备通过该专利获利的市场条件。

第六,原告恶意维权。 我们认为原告利用专利诉讼牟利,属于恶意维权,应予抵制。

(二)法院观点

法院经审理,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抗辩意见:

关于侵权定性:法院认定B公司、C公司构成专利侵权,但其实施的行为属于普通侵权。关键在于—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侵权、重复侵权的行为。这一认定排除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,为低额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。

关于连带责任: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法定代表人D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。

关于赔偿数额:法院认为原告100万元的索赔依据不足。法院综合考量了侵权行为的性质(普通侵权)、侵权规模(仅售出一台)、专利的市场价值(临近保护期,技术老旧)以及原告确有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,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

五、判决结果

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:

1“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侵权、重复侵权的行为,因此可以认定B公司、C公司为普通侵权。本院酌情确定B公司、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8万元。”

六、案件总结

这个案子办下来,最大的感触是:专利侵权诉讼中,“赔多少”和“侵不侵权”是两回事。 即便侵权认定难以翻盘,赔偿数额依然有巨大的博弈空间。

回头复盘,本案成功的关键就三点:

一是证据扎实——完整的采购链条证据让合法来源抗辩站得住脚;

二是定性精准——把案件锚定在“普通侵权”而非“恶意侵权”,直接堵死了惩罚性赔偿的路;

三是算账细致——用“只卖了一台、专利快过期”这样具体的事实把原告的百万索赔拆得七零八落。

当事人最后跟我说了句实在话:“早知道请律师能少赔这么多,当初就不该自己瞎慌。”

七、核心关键词

#林智敏律师 #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#专利侵权纠纷

#合法来源抗辩 #知识产权律师 #专利侵权赔偿

八、作者简介

林智敏律师,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中共党员。秉持“精准取证、多维施策”理念,专注商标侵权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、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。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,结合诉讼与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,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林智敏律师组建并带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化律师团队。深耕经济犯罪辩护、商事争议、知识产权维权与企业合规赛道,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上千宗,持续为多家中小微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。同时担任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、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等社会职务。

近年来,林智敏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持续深耕,代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,在被告方代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,致力于通过专业化、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。

 

优选首席律师

  • 林智敏律师

    手机/微信:135-7094-6906

    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

   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

   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

   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 主任

   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法律服务专业团队

    执业领域聚焦公司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代理、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纠纷。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。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,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,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、胜诉判决、快速执行、撤销案件、达成调解、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