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盟合同陷阱如何破局?广信君达林智敏律师广州特许经营纠纷胜诉案例
加盟创业,最怕的是什么?不是生意不好,而是品牌方连商标专用权都没有,就敢收钱授权开店。2019年,我代理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,当事人A某加盟“**师傅”蛋糕品牌后,发现品牌存在重大商标权属争议、设备质量问题频发、区域保护承诺落空。
面对品牌方“合同已履行”“设备是你自己用的”等推脱理由,我们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扎实的证据组织,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加盟费及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。本文将完整复盘本案的办案思路与实务要点。
案情介绍
2019年9月,当事人A某被“**师傅”蛋糕品牌的招商宣传吸引,与品牌方Y公司签订了《项目合作合同》,支付了加盟费,并在海口租赁店面、装修后正式开业。
然而开业后,问题接连暴露。Y公司提供的烤箱、搅拌机等核心设备频繁故障,严重影响正常经营;合同中承诺的区域保护形同虚设,短短一个月内,周边又开出三家同品牌店铺。更让A某震惊的是,她发现“**师傅”品牌存在重大权属争议——浙江某公司已公开发声明主张该品牌为其独有,Y公司涉嫌冒用品牌进行招商,却从未向A某提及此事。此外,Y公司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,也未提供合法直营店的证明。A某感觉掉进了陷阱,店铺经营难以为继,投入的不仅是全部积蓄,还有借贷来的资金。
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,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。
原告(我方当事人)诉讼请求
接受A某委托后,我们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:
一、确认双方签订的《项目合作合同》已解除。
法律依据: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,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。本案中,Y公司未披露其不具备“两店一年”资质、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,尤其是隐瞒了“**师傅”商标的权属重大争议,导致A某面临商标侵权风险。同时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(现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),Y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
证据支撑:《项目合作合同》原件、Y公司宣传材料、品牌争议相关公开声明、Y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记录等。
二、判令Y公司返还加盟费。
法律依据: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(现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)规定,合同解除后,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Y公司收取的加盟费应予返还。
证据支撑:加盟费付款凭证、银行转账记录、Y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等。
三、判令Y公司赔偿A某因开店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租金、装修费用、员工工资等。
法律依据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,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因Y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A某店铺无法正常经营,A某为开店投入的租金、装修、人工等费用均属于实际损失,应由过错方Y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证据支撑: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、装修合同及付款记录、员工工资发放凭证、设备故障沟通记录等。
被告辩护观点与法院观点
被告辩护观点
庭审中,Y公司提出以下抗辩:
第一,Y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是《项目合作合同》,并非特许经营合同,不应适用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严格规定,试图以此规避法律约束。
第二,Y公司辩称合同已实际履行,A某已接受培训并使用了经营资源,因此不应退费。Y公司强调其已提供“选址建议”“技术指导”等服务,合同义务已部分完成。
第三,Y公司主张其商标授权合法有效,品牌不存在权属争议,A某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。
第四,针对设备质量问题,Y公司辩称“设备是A某自己在使用”,故障与公司无关。
法院观点
法院经审理后,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:
第一,关于合同性质。 法院认为,虽然合同名称为《项目合作合同》,但合同内容约定了统一品牌、统一技术、统一管理、统一物料采购并收取费用,完全符合“商业特许经营”的法律特征。合同名称不能改变合同本质,该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,Y公司应受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约束。
第二,关于合同解除。 法院认定Y公司存在以下根本违约行为:未按规定向A某披露其不具备“两店一年”资质、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等关键信息;在没有“**师傅”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授权A某使用,使A某面临商标侵权风险;在《加盟指南》中提供误导性盈利数据,违反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关于不得宣传收益的禁止性规定。
第三,关于赔偿责任。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合同履行情况,认定Y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,A某作为参与商业活动的成年人,在未充分了解项目信息的情况下签约,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判决结果
法院判决如下:
一、确认原告A某与被告Y公司签订的《项目合作合同》于2020年1月解除;
二、被告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某加盟费7万元;
三、被告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经济损失8万元;
以上二、三项合计15万元。
案件总结
这个案子能赢,核心就一件事:撕掉“项目合作”的皮,还原“特许经营”的骨。合同叫什么不重要,重要的是合同实质——约定了统一品牌、统一管理、收加盟费,这就是加盟。
抓住了这一点,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就成了我们的武器。Y公司没备案、没商标权、还搞虚假宣传,三宗罪一摆,法院不支持我们都难。
但说实话,法院也说了,当事人签约前没做功课,自己也得担点责任。加盟不是买菜,签合同前查一查备案、查一查商标,花半天时间,可能省下十几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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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标注
林智敏律师,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中共党员。执业方向专注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、合同纠纷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领域。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在上市企业、建筑公司任职的跨界经历,能够迅速理解商业活动背后的逻辑和财务实质。
林智敏律师现任广州市高州商会监事,在重大民商事领域具有深入研究,擅长解决公司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劳动人事、企业合同风险规避审核、企业制度建设、资产管理、债权债务、建筑工程、知识产权、海事海商等企业相关需求;也为多名一线公众人物、艺术家代理各种被侵权案件,为其挽回名誉以及经济损失。近年来专注于加盟合同纠纷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,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。
林智敏律师擅长沟通、做事干练、办案高效,勇于突破、敢于创新。执业以来,始终秉持专业、专注、高效的执业理念,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。
